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5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童林明。
委托代理人:程梦玥(特别授权),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南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