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慧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驻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DD1RR4。

法定代表人窦志刚。

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56号323室,组织机构代码:749469679。

法定代表人蔡格炜。

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仲案字第335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0676.4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29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本院(2020)浙01破申27号案件已裁定受理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1050676.4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2907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1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 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