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驻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DD1RR4。
法定代表人窦志刚。
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56号323室,组织机构代码:749469679。
法定代表人蔡格炜。
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仲案字第335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0676.4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29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本院(2020)浙01破申27号案件已裁定受理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1050676.4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2907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1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 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