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组织机构代码:704251326。
法定代表人韩伟林。
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机构代码:749469679。
法定代表人蔡格炜。
杭州华森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华森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华森工贸有限公司石材加工料款74465元,并以701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信息;本院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轮候冻结了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到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浙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关于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未对该债权执行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森工贸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谈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