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灵、陈双,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56号323室。
破产清算管理负责人:刘成林。
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符桥村。
法定代表人:郑永坤。
被告:正大青春宝(德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莫干山国家高新区青春路88号(阜溪)。
法定代表人:冯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正大青春宝(德清)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正大青春宝(德清)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正大青春宝(德清)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翁璐娴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