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08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组织机构代码:749469679。
法定代表人:蔡格炜。
被执行人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市场路**构代码:56936401X。
法定代表人:韦纯虹。
被执行人韦纯虹,女,1979年0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v>
被执行人蔡格炜,男,1972年0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v>
被执行人程国洪,男,1972年0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v>
被执行人邢建平,女,1976年08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v>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韦纯虹支付案款本金8091018.9元、至2018年8月21日止的利息109228.76元,2018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905元。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63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728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2月5日,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桐乡市振东新区桐乡汽车商贸一区8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桐字第0××2)、乡市振东新区桐乡汽车商贸一区9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桐字第0××3)、乡市振东新区桐乡汽车商贸一区10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桐字第0××4)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韦纯虹、程国洪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室(证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证第0019591)、下城区北景枫丹苑3-1-1201室(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4、1××3)、拱墅区德信臻园1-1-1202室(证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1××6、1××7),已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因韦纯虹、程国洪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尚不宜处置。
被执行人蔡格炜、邢建平位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公寓××室,已由他案拍卖处置,无余值。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格炜、邢建平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韦纯虹机动车登记信息如下:牌号为浙A××××、浙A663**小客车一辆,被执行人程国洪机动车登记信息如下:浙F3××××、浙F5××××本院已分别到杭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嘉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登记,未实际扣押,且因韦纯虹、程国洪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尚不宜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应于2020年7月28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案号为(2020)浙01破31号,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
8.被执行人韦纯虹、程国洪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进入审判阶段。
9.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2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纯虹、蔡格炜、程国洪、邢建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3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刘 清
执行员 叶剑杰
执行员 袁 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