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灵、陈双,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
破产清算管理负责人:刘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符桥村iv>
法定代表人:郑永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戴诚彤,上海建维(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大青春宝(德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德清县莫干山国家高新区青春路**(阜溪)iv>
法定代表人:冯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正大青春宝(德清)药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故申请先撤回对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正大青春宝(德清)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正大青春宝(德清)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另处。
审 判 长 翁璐娴
人民陪审员 沈晓晶
人民陪审员 姚 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