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28号
原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
诉讼代表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
负责人:刘成林。
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020年11月3日,原告天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被告***及案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原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夏文杰
审判员 梁 琦
审判员 魏之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钟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