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28号

原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

诉讼代表人: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

负责人:刘成林。

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020年11月3日,原告天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被告***及案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原告杭州天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夏文杰

审判员  梁 琦

审判员  魏之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钟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