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迎春,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咀前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335N。
法定代表人:曾宗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2022)渝0156诉前调确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碧书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支付工资235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的社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原XX号)X幢第X层房屋,该房屋有抵押登记及在先查封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处置。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被另案在先冻结,可用余额为0。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宗贵作出拘留决定。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毅飞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柯晓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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