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159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咀前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335N。
法定代表人:曾宗贵。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据(2017)川04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为追缴诉讼费50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房产、车辆。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亓 龙
审判员 黄 荣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补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