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监1号 申请人(案外人):***,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申请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咀前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335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河滨西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9235016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野公司)与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春野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1)渝0114执1575号]。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2月25日以(2022)渝011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2021)渝0114执15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2)渝011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及理由:***与春野公司、唐晓彬、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春野公司在重庆市石会镇香山园项目中对**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16)川04执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春野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石会镇香山园项目中对**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认为,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春野公司在**公司处的工程债权执行在先,***与春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在后,故春野公司将其享有的在**公司处已被冻结的债权转让给***的行为无效,春野公司与***恶意串通损害***的利益,企图逃避执行。 ***认为***的申请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申请,其认为***未弄清楚涉案项目实际债权人,***才是该项目的实际债权人。 春野公司认为其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该转让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因为***是该工程的实际投资人,也是工程实际施工人,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基本原则及法律关于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且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故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的执行异议。 经审查查明,春野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春野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1)渝0114执1575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春野公司与***于2022年2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春野公司将(2020)渝04民终1438号案判决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转让价款17万元。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2月25日以(2022)渝011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2021)渝0114执15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同时查明,***因与春野公司、唐晓彬、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川04执12号],该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16)川04执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在430万元限额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黔江区石会镇香山田园项目中对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工程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期间,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放弃或变更其享有的债权。 还查明:1.攀枝花汇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春野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川04执1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渝04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案款265万元。2.***与春野公司、程权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6)川04执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渝04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案款208万元。3.攀枝花市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春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5)攀执字第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金额以360万元为限。4.***与春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15)攀东执字第59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春野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案款60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春野公司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被冻结的债权总额为1863万元,超过春野公司在(2020)渝04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中所享有的债权总额。本案中,春野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将其在重庆黔江区石会镇香山田园项目中对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转让给***,但该工程债权及后续申请执行所产生的执行案款,已经于2022年2月20日前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属于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故春野公司与***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冻结春野公司因重庆黔江区石会镇香山田园项目对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及执行案款在先,春野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后,故春野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等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22)渝011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提出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2020)渝04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的实际债权人,***不应申请执行因该工程而产生的工程款的问题,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申请执行春野公司的案件,非本院承办,若***对***申请执行春野公司一案的过程中将春野公司在重庆黔江区石会镇香山田园项目中对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作为春野公司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有异议,其应向***申请执行春野公司一案的承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综上,***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