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嘴前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33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 俊
书 记 员 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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