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6民初491号
申请人:***,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重庆大鸟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大鸟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鸟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上述申请保全事项提供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大鸟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9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