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916号
原告:杭州富阳宏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GMB0R6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花苑53-1号一楼。
经营者:**,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84223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湖上沙。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宏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富阳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宏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宏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宏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宏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