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佰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诉辽宁金佰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终9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曙光路1300号。法定代表人:郑尔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忠,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金佰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号甲号(2309室)。法定代表人:林雅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琼,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再千,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金佰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再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文芳
代理审判员  卢 颖
审 判 员  何 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琼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