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佰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士新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1474号
原告:沈阳士新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24号2门。
法定代表人:娄国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函颉,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号(2309室)。
法定代表人:王迁。
原告沈阳士新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士新阳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陆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