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824号
原告:本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南洋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高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号2309室。
法定代表人:王迁。
原告本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本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84元,减半收取29,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本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仲芳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萍
书 记 员 吴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