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佰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溪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21执3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61389757A,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号2309室。
法定代表人:林雅香。
被执行人:本溪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55680381F,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温泉寺。
法定代表人:李晞翘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本溪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本溪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40251.
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