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佰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士新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财保1175号 申请人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当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7日内,未缴纳案件保全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沈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