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典范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典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3民初1444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78457511Q。
法定代表人:廖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典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5层5-6),组织机构代码07728950-0。
法定代表人:胡世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典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6403元,实际收取6403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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