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典范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典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1224号   原告:重庆市**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双河街道许家沟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0949329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被告:重庆典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5层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7728950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重庆典范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重庆市**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7元,由原告重庆市**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波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 书    记    员      罗  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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