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292号
原告:沈阳连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赵君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永,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金铁新,男。
第三人:沈阳绿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毛珊瑚。
原告沈阳连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铁新及第三人沈阳绿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代 威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