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连成泵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金铁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292号之一
原告:沈阳连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赵君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永,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金铁新,男。
第三人:沈阳绿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文竹街49号1门。
法定代表人:毛珊瑚。
原告沈阳连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铁新及第三人沈阳绿保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连成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沈阳连成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代 威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金凤
书记员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