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722号
原告:虞海中,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杭州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664527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虞海中与被告***、杭州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虞海中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款项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杭州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庭审前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海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海中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