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初823号
原告: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2061C。
法定代表人:尹袖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云港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DNJ40。
法定代表人:刘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安泰居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青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L34E6X。
经营者:徐红。
被告:沈阳市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彩塔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632960934。
法定代表人:王殿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珵,女,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安泰居建材经营部、沈阳市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谭颖审判员姜蓓
审判员 张 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