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429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div>

法定代表人:尹袖风。

原告***与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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