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429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div>
法定代表人:尹袖风。
原告***与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