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6833780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80400164277W。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02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2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局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
执行长 赵 佳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