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红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凤庆县红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民辖5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凤庆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凤庆县。
被告:凤庆县红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凤庆县凤山镇象塘村委会白坟组。
法定代表人:李红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凤庆县妇幼保健院。住址:凤庆县凤山镇。
法定代表人:段文生,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凤庆县红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县妇幼保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被告凤庆县妇幼保健院将院子及路面混凝土浇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凤庆县红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凤庆县红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完成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扣减被告***已支付的部分,被告***仍欠原告民工工资29,955.75元。综上所述,原告系凤庆县妇幼保健院院子及路面混凝土浇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民工工资29,955.75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该院法警队队长的直系亲属,由该院管辖容易导致当事人猜疑,影响司法公信力,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凤庆县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与被告***、凤庆县红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县妇幼保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凤庆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与***、凤庆县红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县妇幼保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云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 俊
审判员 饶钦相
审判员 刘敬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