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1626号
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三路5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589833259。
法定代表人:史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浩,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40694L。
法定代表人:张兴财。
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为(2022)川0681诉前调757号案件,后转入诉讼程序。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236元,由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