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云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299号
原告:成都云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号1栋1单元13层1362号。
法定代表人:肖去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圣,四川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四川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16社。
法定代表人:张兴财,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云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云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云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云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由原告成都云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姝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