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45号
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五一村;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1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40694L。
法定代表人:张兴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力,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长娅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
被申请人: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住所德阳市紫金山北路2号恒大五金机电汽配城21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22PP16R。
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三建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德阳市紫金山北路2号恒大五金机电汽配城21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0R40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孟华俊,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金川县;身份号码51322619********。
被申请人:德阳俊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一段550号凯旋国际广场1栋1-2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3MAACNYAY61。
法定代表人:孟华俊,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路桥公司”)与被告**、被告孟华俊、被告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被告四川三建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德阳俊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名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路通路桥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五名被告名下共计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路通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川F8××**、川F9××**、川F9××**、川FE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本次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通路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孟华俊、被申请人旌阳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被申请人四川三建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阳俊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合计共计2,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付、买卖、抵押、担保、过户及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李妮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另行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