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先进,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火车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9298495E。
法定代表人:陈忠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维浪,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8530343T。
法定代表人:甘树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9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蓝晓蓉
审判员谭红艳
审判员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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