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先进,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火车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9298495E。
法定代表人:陈忠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维浪,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8530343T。
法定代表人:甘树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9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蓝晓蓉
审判员谭红艳
审判员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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