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1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晚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立高,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荣,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上诉人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市政交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立高、原审被告胡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退回。
审判长 郭美宏
审判员 彭晓烽
审判员 龙 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