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23民初3376号
原告:***,男,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树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行为自愿、合法,本院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起诉。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