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22民初914号
原告: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庚路社区洞庭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和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波,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汉寿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文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范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峰,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滨湖社区武陵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寿,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寿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希望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久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