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1317号
原告: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晔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