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东路1777号台商兴业广场1栋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友妹
审判员*辉
审判员方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