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563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安徽慧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