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314号
原告: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707室。
法定代表人:耿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叶,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京波,男,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北京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昌,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洪凯,男,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北京分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勋,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北京分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子豪
书 记 员 邱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