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94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耿丽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iv>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
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375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8元,由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中经国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本院尚未控制上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可用余额较少且已被他案冻结,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未冻结。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工商、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中经国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截至本裁定出具之日,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谈话,亦未联系本院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欠款较多,暂不具备履行能力。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