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3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关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796913.8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588元、执行费40369元。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6执37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