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3834号
原告: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北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蒙蒙,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科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君鑫,总经理。
原告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科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鲁 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