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湖吴执民字第10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24349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湖吴商初字第000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414338.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沈 巍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