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长兴恒嘉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长兴恒嘉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01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长矿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越,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兴恒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新世纪花园5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恒嘉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