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2民初2833号
原告: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册井乡功德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骏,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册井乡功德汪村村民委员会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国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