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财保50号
申请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754045504T,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南羊市道9号金水湾小区北门市1号楼2层铺201。
法定代表人:马贞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党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鼎贵拍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CP55F26,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401号顺泰家园19号楼五层西数第二、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马振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鼎贵拍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E×××**汽车,价值20万元。申请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鼎贵拍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E×××**汽车,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秀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彦佼
书 记 员 康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