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226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7748669A。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南羊市道9号金水湾小区北门市1号楼2层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754045504T。
法定代表人:马贞贤,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8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