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1559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原告**与被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和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462.5元,退回原告437.5元),由原告**和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