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1559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原告**与被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和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462.5元,退回原告437.5元),由原告**和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