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振兴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杨丽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梦,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关于北京振兴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265号裁决书中有金钱给付的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20643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20121.94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申请人自行承担40%即8045.7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0%即12073.16元。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218503.16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温 博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崔永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