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振兴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振兴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2号楼15层1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73153522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鑫虹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126号4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8000491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才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缙和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EE475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振兴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虹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才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振兴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虹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才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6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北京振兴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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