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2572号
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路**。
法定代表人:李昊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俞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沥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北门外海滨路**
负责人:王吉程。
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沥海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柳彬